从行为方面探讨东莞物流公司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3-07-07 点击:358
在东莞物流公司之前的更新中,我们探讨了在主体方面东莞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法律特征,在本文篇幅中,东莞货运物流公司继续从行为方面谈谈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东莞第三方物流公司以营利性为目的
第三方物流活动作为商行为,就必须以营利性目的。而绿色物流、军事物流、灾害物流等以社会公益或国防利益为目的,企业物流则以为本企业生产提供物流支持为目的。也正因为此,第三方物流才成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
2.东莞第三方物流公司是经营性行为
东莞货运物流公司解释道,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简单来说,物流企业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断的从事营利性物流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的物流事业可能偶尔对外承接业务,但因为这存在偶然性,因而不构成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
3.东莞第三方物流公司注重商事效率
既然是营利性行为,那么就必然涉及到效率问题,只有高效率才有高效益。从第三方物流的实践来看,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证券化。
4.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东莞物流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信息资源须在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和客户之间共享,这就是公开性的表现;同时,深层次的物流方案、经营手段等问题则是客户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第三方物流是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的商行为。
5.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
第三方物流的产业特性和行业惯例决定了三方物流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和平安地履约,一旦违约即构成根本违约。
6.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
东莞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活动是很典型的一类非显名主义。具体来说,物流活动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东莞货运物流公司对货物投保属于为客户代理保险的行为,但实践中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这种代理行为就可以是非显名主义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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